從2020年9月1日開始簽訂租約,請記得確認租約內容有沒有符合內政部新修正的「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(企業出租用)&「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」(個人出租用),重要修正內容包括下面幾點:
◎關於電費每度的收取費用,「應」區分「夏月」(6-9月)、「非夏月」,且 #不得超過台電所定當月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(例如:今年台電最高級距之費用為每度6.41元)
◎#於租賃期間,房東不得藉「任何理由」要求調漲租金。
◎於簽約時,房東「應」出示有權出租之證明文件及國民身分證,供房客核對;同樣地,房客於簽約時,「應」出示國民身分證供房東核對。
◎【特別規定】若房客於租賃期間,因疾病、意外產生有長期療養之需要,房客得提前終止租約,#且房東不得向房客要求任何賠償。
◎【特別規定】若房客未經房東同意,擅自進行室內裝修,經房東阻止後仍繼續為之,#房東得提前終止租約,且房客不得向房東要求任何賠償。
◎若租賃關係消滅後,房客有遺留物品的話,房東於催告後,若房客仍不取回,視為拋棄所有權,#房東可予以丟棄物品。
相信看到這邊,大家會想問,如果違反上面這些規定的話會怎麼樣?如果契約中沒有約定到這些應該記載的內容的話,又會如何呢?
Ans:若契約有違反內政部公告的內容,#房客可以主張該契約條款無效,比如約定夏季電費為每度6.5元是無效的,因為超過台電的標準,而且如果內政部公告之內容未經載明於契約中,同樣還是會構成契約內容,也就是直接當作有約定這些內容;此外,如果有不符合公告內容的契約條款被主管機關查獲,主管機關可以要求房東限期改正,若未改正,可裁處3萬至30萬罰鍰喔。
另外,如果是9/1之前已經簽訂的契約,有違反新版公告內容要怎麼辦呢?
Ans:基本上如果是之前簽的舊契約不適用新規定喔!
以上資訊提供給大家,大家要留意維護自己的權益喔,若有相關疑問,歡迎來訊息諮詢或預約面談諮詢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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